2007年6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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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传销的“暴富神话”
张景勇

  目前,一些地方的群众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参与传销活动,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在有关部门大力打击的同时,为何危害巨大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仍然有着广泛的受骗群众基础?公安部日前披露了传销活动的一些具体特点。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1990年底,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开始在我国出现,但由于其逐渐暴露出种种问题,1995年开始,政府逐步限制传销的发展,直到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要警惕传销的新形式,现在传销组织除“拉人头”以外,又出现了“传商品”“加盟店”的形式。商品在传销组织中已经道具化,价格虚高。传销组织使用的道具商品,多是保健品、营养品、化妆品等实际价值和价格很难进行量化的商品,而很少利用商品价值和价格很容易进行市场鉴定的商品。
    传销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发展下线,重在“杀熟”。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在于:直销是单层的,雇用推销员之后,推销员上门和消费者见面,一个推销员可以见多个消费者。传销是多层的,有上线,有下线,最典型的,最起码要构成三层。而在发展传销下线时,最容易上当的就是传销人员的亲戚、战友或街坊等。因为是由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员介绍,受骗群众往往会放松警惕。
    公安机关提醒,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